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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本质

保险,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简言之,保险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最新发展

1、保险与金融学科其他分支的关联――银行保险,金融创新银行保险。银行保险人 (BANCASSURERS)是指向一般社会大众开发和销售银行和保险产品的经营实体,它的经营范围涉及存款,信贷,抵押,保险,退休基金和现金管理等各个方面。据悉,银行保险集合经营的规模已经相当可观,1995年在欧洲地区约占零售式金融服务帐户资金总量的50%,并且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银行保险人是传统的银行业和保险业融合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它大致经历了以下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80年之前。欧洲国家的银行与保险公司普遍采取各种协议形式,由银行代理销售或承包销售保险单。这种合作停留在产品的销售环节上,表现为保险公司利用银行服务网点和人员,向客户附带销售保单,形成一种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它并不触及银行和保险企业组织结构本身的变化。这种结合,对保险公司来说可以扩大营销数量,降低销售成本 ;对银行而言可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通过销售保单来稳定和扩大存款,并且推广保单抵押贷款等联动业务。这一阶段的银行保险合作处于整个进程的初级阶段。第二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银行开始开发销售各种集储蓄和保险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品,各种投资型保单和资本化保单不断问世,扩大其市场影响和份额。由此银行实现的保险费收入也在不断地上升。银行保险费收入占据保险费总收入的比重第三阶段:进入90年代,银行或保险企业纷纷通过各种方式,包括合资,独资控股,兼并收购等等,建立以银行为主导方或者以保险为主导方的新的实体,借以实现银行和保险业的综合经营。从保险的角度看,由此形成了银行和保险人共同承保,共同销售保险产品的格局。与此相应,各种兼有储蓄,投资和保障多重功能和服务项目的金融集团不断形成。至此,银行和保险经营的融合趋势已经渗透到了企业组织机构,财务资金核算,产品创造开发等各个层面。一种新型的组织机构—银行保险人(或者保险银行人)在各国保险市场上成为重要的生力军。银行保险人这一新型组织的流行地在欧洲。受国际竞争的影响,虽然存在政府立法的严格限制,以分业著称的美国也开始银行保险业集合经营的现象。80年代美国形成一种新兴的组织形态,被称为 ” 辛巴达克 ” 公司 (SYMBIOTIC FINANCIAL FIRM)。人们运用”辛巴达克”这一生物学概念,来比喻市场组织创新中集各种金融服务,包括银行和保险服务为一体的新型机构。在这类”金融超市”发展中,一些大型的寿险公司曾经发挥了关键的作用。1998年世纪之末发生的全球规模最大的金融购并案―美国旅行者集团(TRAVELER)同花旗集团(CITIZEN)的合并,曾将保险和银行业的组织结合推上了颠峰。德国安联集团同德国第三大银行德累撕顿酝酿中的购并案,又将欧洲银行保险人的发展推向新的高潮。银行保险人发展的原因是复杂的,但是保险业务储蓄投资功能的增强,保险产品的证券化倾向为新型组织机制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客观基础,它使得保险经营日益具备金融方面的特征。在保险和银行的融合中,保险公司向银行和证券业的渗透主要是为了扩大经营领域,吸引社会资金,分散经营风险,寻求新的增长点,避免单纯依赖传统的保险业务。 而银行向保险业的渗透,则使得保险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同时,保险产品的性质,种类,经营程序,销售方式等等也随之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分业经营一直是保险和金融体系的重要原则。不仅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之间实行分业,而且在保险市场内部,绝大多数国家恪守健康人寿保险同财产责任保险分离的市场结构模式和准则。而银行保险人的发展显然已经对传统的金融体系构造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它不仅会加剧保险经营的竞争程度,同时也向政府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保险交易所(INSURANCE EXCHANGES)。传统的保险市场中,风险交易主要分散在各家公司的柜台店头完成。在市场组织创新的浪潮中,受证券交易方式的启发,一些国家出现了集中供求关系的场内交易形式。通过这种形式,组织者借用证券市场的集合竞争的形式,使保险交易由一对一的分别协商转变为竞争性极强的公开拍卖,合同交割方式也由即期方式扩展为远期方式。这种创新的典型就是美国的保险交易所和灾害期货市场。保险交易所,是专门交易各类风险的场所。它非常类似于古老的劳合社,80年代在美国的纽约,弗罗里达等地产生。其中比较著名的是在纽约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内开业的保险交易所。同一般保险市场相比,保险交易所这一市场形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采用劳合社的组织形式。保险人可委托经纪人在交易所内设立摊点,代表客户出售一定的合同。有资格入所交易的保险人一般是有经验和实力的大公司,它们组织成财团辛迪加,辛迪加的经纪管理人必须经过正式注册,并且拥有盈实的最低资本要求。第二,政府管制较松。同保险柜台发生的风险交易不同,在保险交易所中,供求双方可以签发和成交免于费率登记,合同条款审查,税收和其它法律行政工商管制的保险契约,使保险企业可以在广泛的领域和更宽松的条件下开展业务展开和竞争,从而有利于境内保险人进入国际保险市场。第三,经营的风险种类丰富多样化。保险交易所的交易范围广泛,能够涉及到各种特殊个别的新兴危险领域,外国的危险和再保险等业务。例如:飞机责任险,石油泄漏险,娱乐场所险等等。这些风险在传统保险市场中一般难以寻觅。第四,合同金额庞大。在保险交易所中成交的合同,单笔业务一般规模很大,年保险费可达10万美元以上。作为借用证券交易的组织方式而运行的保险交易所,虽然还不普及,并且在性质和内涵方面同证券交易所存在某种区别,但是作为一种新奇的保险市场形式,仍值得世人关注它的动向。在它的发展过程中,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趋势可能成为推动交易所交易的重要契机。灾害期货和期权市场(CATASTROPHE FUTURES AND OPTIONS)。在寻求灾害风险保障的资金渠道的过程中,世界期货发源地的美国芝加哥创造了轰动世界的保险期货和期权市场。1992年12月1日1,美国芝加哥贸易委员会(CBOT)内敲响了开盘的钟声,世界上第一个灾害期货和期权市场宣告诞生。经过4个小时的角逐,成交了50份全国范围的和25 份东部地区的灾害期货合同,风险种类涉及飓风等等。随后的日子中,CBOT又推出了更新型的PCS灾害指数期权和PCS单一灾害期权等产品,使得灾害风险证券化程度加深,并且向世界范围蔓延。保险灾害期货期权市场的创建,使保险交易的组织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对保险经营起到了推动作用。发达国家的学者认为:(1)它给国际保险业务的增长创造了机会,有利于吸引境外投保人和保险人,避免其流向国外市场和劳合社组织。(2)为投资于保险经营的社会资金开辟了新的入市途径,从而有利于增加保险,特别是灾害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的资金投放量。(3)它增加了保险交易的集中性,竞争性和透明度,显然有利于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当然,这一创新的市场形式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对于灾害期货人们的疑虑是:(1)它是否能够增加灾害风险保障的资金投入量,或者只是投机资本的天堂。(2)这种市场的赔偿兑现率将如何,它的风险保障功能能否充分生效。(3)难以预测的灾害风险采取了期货和期权这样一些复杂的金融方式,其资产价格确定的模型还有待于探索和完善,诸如此类的问题表明,保险市场的种种创新机制,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验证其科学性并加以改善。通过上面的案例可以发现:(1)金融创新使银行产品和保险产品日益趋同,保险产品具有储蓄,投资功能,而银行产品又具有保险功能,监管部门很难像从前那样对银行产品和保险产品加以区分,从而很难规定这些业务是银行的,那些业务是保险公司的。(2)金融衍生工具的诞生,特别是风险分散的证券化, 对证券,保险的相分离的原则提出了致命的挑战,例如利用期货,期权作为风险管理的手段来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替代传统的保险产品。虽然使用这些金融衍生工具得到的赔偿额可能低于相应的保险赔款,但由于这种方式不存在道德风险,可使交易成本大幅降低。2、巨灾风险管理及其对保险制度的影响巨灾风险管理是困扰全球保险界的难题。据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 Re)的研究结果表明,1970年以来世界巨灾风险爆发的频率呈上升趋势。仅1993年一年就有127起巨型自然灾害和213起技术灾难,分别是1970 年同类巨灾的2倍和4倍。与此同时,巨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程度也显著增加,如2001年的9.11事件给保险业带来的损失超过500亿美元,而2002年的东欧大洪水给受灾国造成了财产损失也达到了200亿欧元,这些损失远远超过当年唐山大地震和东京大地震的损失额。巨灾风险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已经威胁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2l世纪,必须寻找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传统意义上的保险经营方式难以有效地对付日益严重的巨灾风险。面对巨灾风险,保险企业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巨灾带来的财产损失和恐惧感刺激了人们对巨灾保险的需求;另一方面,与普通可保风险相比,巨灾风险不完全具备风险大量和风险同质等可保风险条件,从而使巨灾保险的经营缺乏牢固的大数法则基础,因此,仅依靠传统的保险技术是难以承保巨灾风险的。这一难题也无法单纯地依靠再保险机制和保险资金运用机制加以解决。就再保险机制而言,巨额资本金使得巨灾风险再保险市场缺乏足够多的市场主体来对巨灾风险进行分保。同时,即使有再保险人来分保巨灾风险,但它本身也面临着与原保险人相同的难题。而就资金运用而言,合理地运用保险资金,可以增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从而使保险企业有更充足的风险准备去应付巨灾风险。但这种方法在对付巨灾风险中存在两种缺陷:一、保险资金运用中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使得保险企业难以获得足够多的投资收益去补偿巨灾风险带来的损失;二、与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高低相关的金融市场平均收益率与同巨灾赔付相关的各种自然风险因素和技术风险因素之间没有明显的负相关性。而根据现代证券投资理论,无负相关性两种资产与负债组合间的风险是无法分散的,因此,传统的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准备金的积累与保险赔付支出相匹配的问题。因此,人类必须寻找新的解决方法以有效地应付巨灾风险的威胁。巨灾期权,灾难债券和风险证券化等风险融资方式的创新(又称ART)为保险企业承保巨灾风险提供了一些可行的新思路和新技术。相对于传统的保险和再保险机制而言,这些新的风险融资方式突破了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转移和分摊风险的藩篱,而将风险在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其他风险偏好者这一更广阔的范围内加以分摊和转移。无疑,正如这些新的风险融资方式所提示的那样,在更广的范围内进行风险的转移与分摊是解决巨灾风险承保难题的希望所在。但是,这种新的风险融资技术的产生,对保险制度所产生什么影响还很难预料。保险制度的边界是否因为新的融资方式的产生会而得到扩张呢在许多人心中,答案也许是肯定的。因为,他们认为ART技术的产生会使许多不可保风险变为可保风险,从而使得保险制度边界得以扩张。这种观点的潜在逻辑是 ART本身是保险制度的一部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一前提并不成立的。从本质上看,ART是风险转移方式的创新,而非风险分摊方式的创新。可保险是一种以风险分摊的形式管理风险的制度,因此,ART并非象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是一种保险制度的创新。相反,它可能是保险制度在风险管理领域的潜在竞争者。这种竞争会给保险制度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保险制度是否会被ART所异化呢在世界上是否会出现一种新的风险融资形式,从而终结保险制度在风险融资领域的主要地位,还是保险制度函化ART制度,从而是自身的边界又新的突破,从而呈现出一种新的保险制度呢 这些都是关系未来保险业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