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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1915年7月民国政府的《国民学校令》就提出了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但战乱之中的旧中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只能是一纸空文;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新中国政府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问题,要求”把残疾儿童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轨道,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将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发展规划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验收普及初等教育的内容之一。”国家此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八五”规划、”九五”规划等文件中也有类似的规定。1948年全国共有46所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2380人;1985年我国大陆有375所特殊教育学校、4万名在校生;1991年有886所特殊教育学校近8.5万在校生。到1998年我国大陆有盲校27所、聋校845所、盲聋合校143所、智力残疾儿童学校425所共1440所特殊教育学校,加上一万多个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一些随班就读的学生,大陆地区接受特殊教育的在校生为340621人,如果拿这个已接受特殊教育的34万和学龄残疾儿童总数的750万相比,大陆学龄残疾儿童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率为4.53%,如果拿它和按照美国比率推算数相比,其接受特殊教育服务比率为1.4-2.1%,这与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中”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分别达到80%左右”的目标和我国大陆普通儿童98.7%的入学率相比尚有一段距离,更不能和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几乎100%的特殊儿童服务率相比了。我国台湾地区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主要形式是随班就读、辅导班和特教学校,有16所特教学校、近2000个特教班、共约4万人接受特殊教育;我国香港地区1995年有特殊教育学校68所近万名特殊儿童接受特殊教育服务;我国澳门地区虽然特殊教育机构不多,但与台湾和香港一样绝大多数特殊儿童也都接受特殊教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