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学 | Classification

起源

社会工作起源于贫民救济或慈善事业。社会工作是伴随工业化引发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工业化先行国家解决社会问题的理念和方法为社会工作的产生奠定了实践基础。这种多半由教会或私人举办的、无组织的个人施舍或慈善,成了此后有组织的社会救济和社会服务乃至全国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英国

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1601)英国女王伊丽莎白由于工业化及城市化的影响,英国当时的城市贫困问题较为严重。为了解决贫困问题,最先由教会开办济贫事业,后来政府逐渐接手上述工作。伊丽莎白执政以来,颁布了一些济贫法案,其中以1601年的济贫法最著名。济贫法规定:(1)每教区应向地主征收济贫税(2)贫民救济应由地方分区主办,每教区设立监察员若干人,中央政府设立监督人员。(3)有工作能力的贫民须参加工作,以工作换取救济。教区设有贫民习艺所供男女儿童习艺,教区也义务代为介绍工作,或配给原料与工具,强制生产。(4)禁止无家可归者及无业游民行乞游荡,设救贫所收容救济,强迫其在所工作。有家者人予家庭补助,使其仍在家居住。(5)人民有救济其贫穷家人或亲属的义务,贫民不能由家人或亲戚处获得抚养时才由教区救助;且救助对象也限于在该区出生者或在该区住满三年者。(6)把贫民分为三类:体力健全者须强迫入“感化所”或“习艺所”工作;不能工作者包括患病者、老年人、残废者、精神病患者及需抚育幼小子女的母亲们,令其入“救济院”或施以“院外救济”;失依儿童包括孤儿、弃婴等则设法领养或寄养。济贫法表明了政府对无力自供者的救济义务,奠定了政府主持社会救济的方式,成为各国社会救助的依据。由政府参与、专人负责、院外救济等也隐含了社会工作的观念与方法。